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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方面,国务院国资委着重抓了三件事:
一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及时调整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了《关于2003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安排意见》等三个文件,并对军工企业破产项目及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及地方企业在关闭破产中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03年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计划并进行了部署,2003年企业关闭破产新增项目核销规模按600亿元安排,实际核销额不低于350亿元,重点安排军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及监狱企业的关闭破产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给予了重点支持。
二是积极推进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为增强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操作性,国务院国资委积极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对改制中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劳动关系调整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
三是加大了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和国有产权转让的规范力度。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逐步推进,平稳发展,步伐加快,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一些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着低估贱卖、暗箱操作、转移藏匿、自卖自买等不规范的做法,出现违法违纪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社会反映强烈,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多次作过重要批示。贯彻中央领导的批示,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从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9个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产权交易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推进中央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调整方面,国务院国资委主要抓了六件事:
一是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股份制的改革。近一年来,中央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革,长江电力、中航科工、南航股份、中外运股份等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先后在境内外上市。其中长江电力境内网上配售超额认购69.7倍,中航科工国际配售超额认购13.5倍。通过股份制改造特别是到境内外上市,中央企业不仅筹集了大量发展资金,而且实现了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二是积极推进中央企业重组调整。国务院国资委组建以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11对22家中央企业进行了联合重组。针对部分中央企业存在的主业不突出、管理链条太长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对经营业务和管理链条全面清理整顿。许多中央企业在突出主营业务、精减管理层次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所属三级以下企业已大幅减少。同时,国务院国资委拟定下发了关于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
三是进行公开选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试点。去年,国务院国资委选择中国联通、中国铝业、中国通用等6家企业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共7个岗位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在海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共有463人报名竞聘,经过资格审查和严格的笔试、面试、考察,选拔出的7人目前已经到岗。
四是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配合《条例》的公布施行,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中央企业负责人学习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推进中央企业加紧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中央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加快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网络建设。
五是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建立了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联合审核工作制度,加快了审批工作进程,到目前已有17家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正式批复,其中第一批实施方案涉及三类资产总额为84.9亿元,分流安置富余人员7.4万人。
配合实施中央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国务院国资委积极与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协调,初步制定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方案,近期将下发实施。
六是努力维护中央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成立了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健全中央企业稳定信息网,层层落实稳定责任制,指导中央企业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建立应急预案,协助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稳定工作。 |